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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发挥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科协)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协非国有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非国有企业科协是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非国有企业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企业科技人员,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企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企业科技人员服务。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神木县科协的指导。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按照本企业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非国有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组织科技人员围绕企业发展进行技术论证,参与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技术难题攻关和技术创新;
四、支持科技人员参加各级科协所属的学会,发挥科协系统的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
六、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员;
七、倡导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科技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八、积极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九、积极参加上级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级技工等,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企业科协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在企业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参加上级科协及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五、参加企业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企业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科协批准,即可退会。
第十条对触犯刑律、违反企业规章和企业科协章程的会员,经企业科协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一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非国有企业,自愿要求成立科协且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层)同意,可报县科协申请成立科协组织。
第十二条科技人员较少的非国有企业,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可按行业或地域联合申请成立科协。
第十三条非国有企业申请成立科协,须有专人与县科协联系,并提交《关于成立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的申请》、《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县科协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委派专人到企业考察指导,经讨论研究,给予明确批复。并将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情况报上级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三、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五、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七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批准企业科协委员、常委的变更或增补;
四、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会讨论通过。大型非国有企业科协可设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企业科协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员数量设立分会和专业学组。
第二十条成立科协的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企业科协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县科协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企业经费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通则由神木县科学技术协会颁发施行,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企业可根据本通则精神自行制订企业科协章程。
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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